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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女方父母出资付房屋首付款 离婚房子该归谁

作者: 日期:2018-07-31 14:15:36 点击数:

 郑某(女)和王某(男)于2015年10月1日结婚。婚前,郑某父母出资付了房屋首付款,房屋登记在郑某名下。2016年8月,二人因情感破裂起诉离婚,王某要求将这套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郑某抗辩:此套房屋是婚前其父母买给她的,且房屋登记在其名下,婚后由其个人工资偿还贷款,是郑某的个人财产,故王某无权分割此套房屋。

  案例点睛:

  根据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我国对不动产,例如本案中的房屋,以登记形式为要件,故该案例中的房屋归郑某所有。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,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;且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十条规定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  因此,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郑某所有,贷款部分虽然都是由郑某用工资偿还,但此部分仍属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(包括本金和利息)及其产生的增值,因此应由郑某对王某做出补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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